洪江市新聞網(wǎng)訊(通訊員 黃愛軍)轉讓人已將機動車轉讓并交付給受讓人,并且在達成買賣協(xié)議前明確告知受讓人車輛狀況,但未辦理機動車過戶登記,后受讓人發(fā)生交通事故,轉讓人是否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近日,市人民法院法官給出了答案。
2018年8月9日,文某波與鮑某遠協(xié)議出售車輛,告知鮑某遠車輛年檢已過期、保險即將到期等具體車況信息,并要求車輛后續(xù)情況自行負責。8月15日,文某波將車輛轉讓給鮑某遠并完成交付,但未進行過戶登記。同年9月7日19時許,鮑某遠駕駛該車在黔城鎮(zhèn)雪峰大道由南往北行駛時與蒲某強騎行的由西往東橫穿道路的三輪車相撞,造成蒲某強重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鮑某遠駕車逃逸,于當日22時許歸案。經(jīng)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鮑某遠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市人民檢察院以鮑某遠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蒲某強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訴訟過程中因蒲某強未做傷殘等級鑒定,市人民法院在依法判決被告人鮑某遠犯交通肇事罪的同時,判決其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蒲某強各項損失17萬余元。2019年5月,蒲某強經(jīng)司法鑒定為一級傷殘,有完全護理依賴,遂再次對鮑某遠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各項損失近140萬元,并將文某波列為被告,要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文某波將車輛轉讓給被告鮑某遠后,其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且被告文某波在車輛轉讓時并未違反行政管理法規(guī),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被告文某波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最終法院根據(jù)案情依法作出判決,被告鮑某遠在之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原告蒲某強17萬余元的基礎上,賠付原告蒲某強經(jīng)濟損失67萬余元,被告文某波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來源:市人民法院
作者:黃愛軍
編輯:肖焙麗